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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虽公证却未过户登记 法院判决赠与关系不成立( 2013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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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蓝莓香 周四 十一月 07, 2013 10:33 am

房屋赠与合同虽公证却未过户登记 法院判决赠与关系不成立
( 2013年11月7日 )


  16年前,小兵和爷爷奶奶到公证处签下《赠与合同》,两位老人答应将自住房屋赠给他。二老过世后,小兵发现想要回这套“理应属于自己”的房子很难。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根据现有情况,不能认定《赠与合同》有效,小兵的诉请终被驳回。
  遗留的房子突然要动迁
  1997年,刘老先生和夫人俞老太与不足18岁的长孙小兵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一套万航渡路的房屋送给小兵。《赠与合同》在长宁区公证处公证时,公证员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相关文件规定,加上了第四条:“本赠与合同经公证,并在办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成立。”虽然公证员提醒他们及时办理过户,但公证后双方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这套房屋一直由刘老夫妇居住,而两位老人先后于2000年和2008年去世。此后,这套房子处于空关状态。直到将要动迁的消息传来,房产归属突然成了亲属们热议的话题。几番争吵不欢而散后,小兵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由于办理产权过户需要缴纳一笔费用,当时家庭经济拮据无力负担,所以未能办理。”小兵提出,在爷爷去世后自己想去过户,却被告知除非通过诉讼,仅有奶奶和小兵无法办理。“为了避免打扰奶奶的生活,我没有在她生前提起诉讼,但二老生前从未对赠与房屋有过反悔。”
  小兵的说法遭到姑姑叔叔的反驳——二老生前已经不愿将房子赠给小兵,迟迟未过户并非经济上的考虑。他们认为,按照约定,赠与合同在办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成立,但涉讼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未办理,故该《赠与合同》未成立,也不生效。
  赠与无效房屋归属存疑
  原审法院一审认为,赠与人始终未去办妥涉讼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赠与合同》未成立。小兵一审败诉后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适用的争议。《赠与合同》在1997年7月订立,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对该法施行之前的合同行为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按照当时的规定,在房屋作为赠与物的情况下,交付意味着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故一般以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有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占有和使用该房屋,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本案中,刘老夫妇与小兵虽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但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亦未将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受赠人亦未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故不符合上述规定。

蓝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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