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代书遗嘱" 法院因其未依照法律规定判为无效( 2013年11月7日 )
继母"代书遗嘱" 法院因其未依照法律规定判为无效( 2013年11月7日 )
继母"代书遗嘱" 法院因其未依照法律规定判为无效
( 2013年11月7日 )
王伯昌老人与妻子李倩1952年结婚,生下儿子王新民,另一儿子王新军为王伯昌与前妻所生。王伯昌过世后,李倩拿出一份代书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人遗产。但遗嘱唯独没提及大儿子王新军,王新军坚决不承认遗嘱。对此,小儿子将其他继承人李倩、王新军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判决依照法定继承方式将被继承人王伯昌两处房产及其他存款、股票等遗产在继承人李倩、王新军、王新民之间平均分割。李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倩说,2012年4月,王伯昌因癌症住院治疗,4月13日晚王伯昌自称命不久矣,要立一份遗嘱,让她第二天到居委会找两位工作人员到医院来做见证。
第二天,李倩带着由其执笔,王伯昌与其都签字摁手印的一份遗嘱到居委会,找了两位工作人员到医院为王伯昌做遗嘱见证。其中一位工作人员按照李倩提供的遗嘱稿内容打印成文,在读给王伯昌听并由王伯昌亲自看过后,由王伯昌签字、摁手印,两位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和代书人签名,李倩也签名摁了手印。当时在场的还有王新民夫妇。
1995年和1997年,王伯昌购买了虹口区欧阳路和曲阳路两处房产,分别登记于王伯昌与李倩名下。对于该份遗嘱,大儿子王新军忿忿不平,“父亲不会将两套房屋分别给自己的两个孙子,把股票、存款都留给弟弟而对我只字不提。”王新军因此怀疑遗嘱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王伯昌与李倩于2012年4月14日所立的遗嘱,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而是由利害关系人李倩代书。而且两名见证人均未在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也就无法获知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违背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生效要件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两证人证言明显不符。因此,这份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对李倩所持2012年4月13日的遗嘱,由于是李倩执笔,不是被继承人自书的遗嘱,又没见证人,明显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所以不认可。
为此,虹口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代书遗嘱程序]
虹口区人民法院姚卫民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
代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成的遗嘱。应先找两名以上经立遗嘱人认可的见证人,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如实记录,书写完毕经立遗嘱人确认准确无误后,由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最后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不会写字的应以按指印代替签名。
同时,遗嘱见证人的选择也是有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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