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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租期过长遭业主质疑 法院:系双方真实意愿应继续履行( 2013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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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蓝莓香 周五 十二月 27, 2013 11:05 am

车库租期过长遭业主质疑 法院:系双方真实意愿应继续履行
( 2013年12月27日 )

  在和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长达54年的车库租赁合同并付款10万元后,王先生才得知《合同法》规定最高租赁期限为20年,因而提出拒绝支付余款。日前,普陀区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一方还要向开发商支付5万余元的余款。
  从2002年开始,王先生每月支付270元向小区开发商租赁了一间车库。今年元旦,开发商通知,公司决定车库不再租赁,准备出售,作为业主有优先购买权。开发商表示,虽然不能办理产证,但一次性支付15余万元就可获得永久租赁使用权。此后,王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车库永久租赁使用权获得合同》。今年1月,王先生先支付了10万元,约定余款在2月底前付清。
  之后王先生得知,《合同法》规定的最高租赁期限是20年,而自己的这份合同有效期要到2067年7月。想到已年过七旬,车库也“用不了几年”,且花费15余万元后仍无法获得车库产证,女儿可能无法继承。于是,王先生提出先付20年车库租金、20年后再续费的要求。开发商不同意并表示如谈不拢可以解除合同,把已收的10万元退还给王先生,王先生则予以拒绝。
  今年8月,开发商向普陀区法院提出诉讼;之后,王先生向法院提出反诉。没过多久,王先生因病去世。料理完后事后,其妻子和女儿继承了房产。开发商据此要求变更被告为其妻子和女儿,对此两人表示同意。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所签合同附加条款的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明知法律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并且还针对期限和付款事宜作出特别约定,这表明租金所对应的期限均为双方所确认的期限。王先生在生前及家人在法庭上的表述都将《合同法》中“租赁期限不能超出20年”的规定来对抗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符合《合同法》针对租赁期限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对合同期限的抗辩主张。

蓝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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