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存疑问 静安法院依据书写习惯和物品价值作出判决( 2014年1月3日 )
欠款存疑问 静安法院依据书写习惯和物品价值作出判决( 2014年1月3日 )
欠款存疑问 静安法院依据书写习惯和物品价值作出判决
( 2014年1月3日 )
一对澳门籍昔日好友,一方曾将自己价值数百万元的金银细软交给另一方保管。但保管方私自动用了这笔财物,事后虽写下欠条,可欠条里的繁体字与阿拉伯数字金额对不上。欠款到底是40万还是400万?日前,静安区法院法官接手此案,理清头绪,作出判决。
财物托人保管后有缺失
1999年年初,丁莉将大量首饰、手表、现金等暂存于叶娟家的保险箱,不料叶娟擅自动用了这些贵重物品。很快丁莉发现缺失,叶娟只得出具一份财物清单,并根据测算的财物价值出具了一张“欠款400万元港币”的借条。
借条出具后,叶娟迟迟没有兑现。2010年7月22日,叶娟又写下一份书面承诺,答应于当年9月先归还10万元欠款。然而,她还是没有按时还款。气急之下的丁莉把叶娟告上法庭。
达成赔偿但具体数额“错了”
叶娟在法庭上辩称,她对欠款经过没有异议,但欠款金额是港币40万元,而非400万元。她说,那张借条上写的是“现金HK400,000万元正”,其中的“万”是自己的笔误;欠款应当以借条上的阿拉伯数字为准。
案件中还“节外生枝”地就一起房产归属闹起了纠纷。叶娟提到,2009年自己将名下一套作价人民币146万元的房子转让给丁莉,丁莉并未支付房款。双方口头约定,这个房款就是用来抵本案40万元港币的债务。至于还款金额远超所谓欠款金额,叶娟的解释是,双方关系比较好,多出部分没再向原告要。
丁莉则认为,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房屋买卖交易,但这笔交易与本案无关。因为叶娟在外欠债较多,急需将房产变现,因此只能把房屋卖给她,而她也如数支付房款,其中首付款为29.3万元人民币,剩余房款均向银行贷款支付,逐期清偿。
还款以中文大写数字为准
这起金钱纠葛让专门从事涉外案件的“学者型法官”李彦颇费思量。他从两方面入手判案:首先,按照中国人的书写习惯,涉及钱款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往往以中文大写数字为准;叶娟使用的是繁体字,更不可能将错就错。因此,欠条上的金额应以中文大写数字为准。另一方面,双方确认的物品清单价值,已超过被告所主张的港币40万元,因此可认定欠条上写的是400万元。
被告还款情况如何?法官核对了被告提供的银行存折记录、银行取款凭单等,以及被告买房付款凭证等。因而认定,叶娟还款次数为2次,金额共计48.3万余元,按约定汇率折合港币58.9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叶娟于判决生效7日内归还丁莉341万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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