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万元存款遭伪卡异地盗取 储户状告银行获全额赔偿(2014年4月17日)
6.8万元存款遭伪卡异地盗取 储户状告银行获全额赔偿(2014年4月17日)
6.8万元存款遭伪卡异地盗取 储户状告银行获全额赔偿
(2014年4月17日)
人在上海,银行卡也未离身,可相小姐的银行账户却被人在异地取走6.8万余元。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如何取走,警方尚未有定论。由于银行不肯担责,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银行应赔偿相小姐本金6.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伪卡异地取走6.8万
相小姐有张某银行借记卡,去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她收到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账,总计68882元。相小姐感到很奇怪,因为当时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她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网银操作。相小姐立即赶到银行网点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感到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支取和转账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警方虽全力侦查,但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她把钱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和责任保证资金安全。如今,因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款成功,使她蒙受损失,银行应当承担所有责任。于是,相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密码相符银行能否免责
庭审中,银行辩称,取款和转账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其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根据记录,相小姐曾两次办理挂失,可见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此,相小姐承认银行卡曾两次被盗,但强调自己已经及时办理了挂失手续,与本次存款被盗并无关联。
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相小姐则认为,银行事先没有对该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不产生效力,而且免责条款针对的是真卡。
法院判银行担全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交易发生在广东,而相小姐已证明交易时其本人及其银行卡、身份证均在上海,由此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交易。银行对持伪卡交易的案外人支付了相小姐账户内的资金,未尽到对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银行卡章程中规定有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条款,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持卡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依据上述条款而免除其对银行卡真实性审查义务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相小姐虽曾遗失银行卡,但均已及时申请了挂失,领取了新的银行卡,此后也没有发生资金被盗的情形,因此遗失行为并不能推定相小姐在密码保管上存在过错。银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露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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