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披上"理财产品"外衣 上海检察机关去年受理11起案件(2014年4月29日)
非法集资披上"理财产品"外衣 上海检察机关去年受理11起案件(2014年4月29日)
非法集资披上"理财产品"外衣 上海检察机关去年受理11起案件
(2014年4月29日)
年化收益率10%、理财期限最短半年……从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某资产管理公司用打电话、到社区授课宣传等方式推广“本无忧”投资理财产品,30多名投资者冲着高息承诺,先后投入600万余元购买所谓理财产品。可结果,该公司卷款潜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4月28日发布的《2013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2013年理财领域案件集中出现,呈现欺骗性大的特点,全年检察机关受理以出售理财产品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11件,案值达15亿余元。
每起案件均有金融从业人员涉案
“2012年,上海出现了首起理财产品领域的刑事案件,风险初现。”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犯罪分子利用了市民对购买理财产品的热情,虚拟出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大肆进行非法集资。
在市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值高达1.105亿元的案件中,几名犯罪嫌疑人按照不同分工,先后注册成立了某财富投资中心等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的名义分别对河南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四个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并制定了投资项目募集说明书、入伙协议书样本等材料,联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项目各出资人的本金和约定收益担保后,通过某银行个人客户部经理在未经银行审批的情况下,在银行以电话联系、现场宣传等方式向众多不特定人员推销,并承诺每年11%-13%的高额固定回报。
“这起案件是近年来发生的颇具典型性的涉及理财产品案件,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的新形式,特别是有银行工作人员涉案,使其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迷惑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去年检察机关受理的11起以出售理财产品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有7件为保险理财产品,其他4件涉及有限合伙和消费理财,而且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均有从业人员涉案。
各类“宝宝”需强化监管
2013年6月,余额宝正式上线,引爆了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一时间,各类以“宝”命名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电子交易的普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查处金融犯罪也带来新的难题。”金融检察白皮书中指出,网上交易使金融交易更便捷,却也存在交易主体的虚拟身份难以核实、消费者信息保护不严、金融交易监管缺失等风险。
“在分析去年的金融犯罪案件后,我们发现作案手法的网络化趋势愈加明显。”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大量案件的犯罪全程在网络上完成,也出现了个别案件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得以实施,从而造成案件查处的“三难”:
“发现难,借助网络实施的金融犯罪作案手段较隐蔽,迷惑性较大,往往等到实际损害后果发生才能被发现;查证难,网络犯罪多为异地作案、匿名作案,电子证据又极易毁损、流逝,案件发生后抓捕及固定证据等难度远高于其他案件;认定难,对金融创新,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滞后,行为边界模糊,涉案行为究竟是金融犯罪还是金融创新,常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界的难题。”
目前,对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业务存在监管空白、监管差异和监管割据,导致监管有效性大打折扣。“比如说,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可代理保险产品,但该《指引》并非行政法规,无强制执行力亦无权设置罚则,对于监管主体也仅作原则性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实际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夸大或变相夸大收益、淡化甚至隐瞒风险、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但由于监管缺位,这种行为不仅未得到遏制,反而会因为金融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而不断扩散,2013年发生的多起金融从业人员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或所谓私募股权理财产品的案件正暴露出其中的问题。
理财风险“买者自负”
在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都是利用了公众急于投资与盈利的心理,投资人因轻信明显不合理的高收益承诺或者被所谓特价旅游、低价产品等诱惑,而不知不觉跌入陷阱。
“不少投资人对理财产品等新型投资方式缺乏基本了解和判断,一味追逐高收益,盲目进行投资,甚至在怀疑或者明知投资标的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因贪图高额回报而深陷其中,完全没有‘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一味期望于金融机构及政府为其投资提供隐形保障。”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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