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长辈欲讨回房屋首付 法院认定是赠与女方无需归还(2014年6月12日)
夫妻离婚长辈欲讨回房屋首付 法院认定是赠与女方无需归还(2014年6月12日)
夫妻离婚长辈欲讨回房屋首付 法院认定是赠与女方无需归还
乔某与妻子曹某的婚房由乔某父亲付的首付款。不久,两人离婚,乔某父亲又与两人打起官司,要求拿回房屋首付款37万元。近日,闸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首付款为赠与,准许乔某将37万元归还父亲,但对于要求曹某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乔某与曹某婚后相中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子,乔某父亲先后四次将钱款汇入乔某账户共计37万元,作为首付款。不久,两人打起离婚官司,法院经综合考虑,酌情判决房屋归曹某所有,并由曹某给付乔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为“追回”37万元首付款,乔某父亲又将两人告上法庭,并由乔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乔某因买房向父亲借款人民币37万元整。落款处为“乔某”。乔某父亲表示,购房经过均由曹某经手,借款之事曹某完全知晓。曹某则称首付款应是乔某父母对乔某和自己的赠与,对乔某写借条之事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父亲对乔某和曹某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仅凭只有乔某签字的借条,不足以证明乔某父亲与乔某、曹某之间存在明确的借款合意。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房需要,父母对他们给予资助,亦属合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乔某与妻子曹某的婚房由乔某父亲付的首付款。不久,两人离婚,乔某父亲又与两人打起官司,要求拿回房屋首付款37万元。近日,闸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首付款为赠与,准许乔某将37万元归还父亲,但对于要求曹某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乔某与曹某婚后相中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子,乔某父亲先后四次将钱款汇入乔某账户共计37万元,作为首付款。不久,两人打起离婚官司,法院经综合考虑,酌情判决房屋归曹某所有,并由曹某给付乔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为“追回”37万元首付款,乔某父亲又将两人告上法庭,并由乔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乔某因买房向父亲借款人民币37万元整。落款处为“乔某”。乔某父亲表示,购房经过均由曹某经手,借款之事曹某完全知晓。曹某则称首付款应是乔某父母对乔某和自己的赠与,对乔某写借条之事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父亲对乔某和曹某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仅凭只有乔某签字的借条,不足以证明乔某父亲与乔某、曹某之间存在明确的借款合意。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房需要,父母对他们给予资助,亦属合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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