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房东出租房屋前需先签治安责任保证书( 2014年8月14日 )
下月起房东出租房屋前需先签治安责任保证书( 2014年8月14日 )
下月起房东出租房屋前需先签治安责任保证书
( 2014年8月14日 )
9月1日起,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先和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签署一份《治安责任保证书》。8月13日获悉,上海市公安局已制订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9月起予以实施。根据《规定》,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个标准配备灭火器。
对出租人,《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除约束房东以外,《规定》还要求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对出租的居住房屋《规定》也有治安、消防安全要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及公共部位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
此外,在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存放、储存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高层住宅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出租人予以处罚。出租人、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存在危害治安、消防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出租人未履行检查、监督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14年8月14日 )
9月1日起,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先和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签署一份《治安责任保证书》。8月13日获悉,上海市公安局已制订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9月起予以实施。根据《规定》,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个标准配备灭火器。
对出租人,《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除约束房东以外,《规定》还要求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对出租的居住房屋《规定》也有治安、消防安全要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及公共部位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
此外,在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存放、储存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高层住宅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出租人予以处罚。出租人、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存在危害治安、消防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出租人未履行检查、监督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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